产品销售之标准条款和条件
本标准销售条款和条件("《销售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向魔法原子机器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称"魔法原子")购买产品的行为。"卖方"指向买方销售产品的相关魔法原子公司实体。通过向卖方购买产品,买方同意接受《销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无论买方以何种形式提出反邀约或修改要求(包括通过订单或其他协议修改《销售条款和条件》),《销售条款和条件》仍适用于对卖方产品的购买。
1. 定义与解释
除《销售条款和条件》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销售条款和条件》及《销售条款和条件》中所有相关用语的解释规则见附件一。
2. 供应范围
2.1:卖方须按照《销售条款和条件》及订单的条款,向买方供应产品,并且买方须向卖方支付卖方所接受的每一订单中所列的订单价。
3. 订单
3.1:买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订单。买方通过向卖方提交订单,即表示根据《销售条款和条件》及该订单中所载条款提出货物采购要约。为免疑义,买方在任何订单中对《销售条款和条件》条款作出的修改均属无效且不产生任何效力。
3.2:卖方可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订单。未经卖方按《销售条款和条件》规定接受的订单对卖方不具约束力。卖方可通过以下方式接受订单(以先发生者为准):
- (a)确认订单(书面确认、开具发票或其他方式);或
- (b)交付相关货物。
3.3:《销售条款和条件》确定了买方与卖方之间关于产品的销售和购买的基本框架。但是,除非卖方以书面形式接受了某一订单,买方与卖方之间未就产品供应产生任何权利和义务。
4. 价格
4.1:每一批货物的订单价格均在相应的订单中载明。订单价包含产品本身价格(包括产品和软件许可)、增值税及运费(买方自行提货除外)。
5. 付款
5.1:买方必须按照卖方接受的订单所载的支付条款安排付款。
5.2:所有产品的全部所有权于买方支付全部订单价格后,自卖方转移至买方。产品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软件的所有权应始终归卖方或相关第三方许可人拥有。
5.3:卖方可在任何特定月份调整产品的价格,以反映生产成本的增加,但是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买方该等价格调整,并且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确认产品的调整后价格。卖方在发出该等通知之前收到的任何订单不受该等价格调整的约束。
5.4:每一方应负责其自身的银行费用。
5.5:买方不得,并且承认其在《销售条款和条件》项下无权将其欠付卖方或其任何关联机构的任何款项,与卖方或其关联机构对其欠付的任何款项进行抵销、扣除或扣留。
5.6:如果买方未能在第5条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某一笔款项,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自到期日至延迟付款全额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适用的利率应为适用的利率应为1年期LPR利率上浮2%。
5.7:如果就买方依照第5条应向卖方支付的某笔款项发生争议,(a)在该等争议得到解决之前,无需支付争议金额的利息,但是(i)买方应于该等款项预定的到期日之前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争议金额、解释争议的基础并附上支持其主张的相关材料,以及(ii)(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应在该等通知发出后30日内解决争议,并且(b)仅应就约定到期的金额支付到期日至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6. 交付
6.1:以下任一情形视为交付:(a)卖方本身负责运输的,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交货地;(b)卖方通过邮寄方式运输的,承运人将产品送至交货地;(c)买方提货的,买方物理上取得对产品的控制。卖方应在已接受相关订单且买方已足额支付相应货款的前提下,将货物向买方交付。卖方应于交货日进行交付,前提是买方已及时付款。如付款延迟,交付时间应相应顺延,且卖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2:在装运每批货物至少5日前,卖方应书面向买方通知所有相关细节,包括每批产品的说明、数量、大概重量及体积、以及其他根据行业惯例应该提供的信息。
6.3:除非另有协议,所有的产品均应整套装运,所有的专用安装工具、材料及易耗备件应与相关产品一起装运。
6.4:卖方对所交付的所有产品均应以适当的方式包装,使其不因多次搬运、装载和卸载而受损。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性措施,以免产品免因潮湿、雨水、震动和腐蚀受到损害。
6.5: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后,立即通过书面通知买方所有装运细节。
6.6:除非另有明确规定,相关交货日仅为大致日期,时间对于产品交付而言并非至关重要的因素。
6.7:买方应在每批产品交付后3个工作日内签收或提出异议。如果买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收任何批次的产品,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安排储存产品,并且买方应向卖方承担相关费用和开支。
7. 检验和索赔
7.1:买方应在每批货物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中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果检验时,发现产品有任何短缺、损坏或不符(统称"不合格")的情形,买方应在每批货物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描述不合格的情形,说明受影响的产品并且附上相关文件证明该等主张。
7.2:如果在检验中发现完全由卖方的过错造成的任何不合格情形,则卖方应自行决定:
- (a)减少后续批次的货物的价款或退还买方就不合格产品所支付的价款;或
- (b)自费补充、更换或修理该等不合格产品。
7.3:如果任何不合格的情形不是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卖方可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理或更换该等产品,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在邮寄运输途中发生产品不合格的情形,卖方和买方应合作向承运人索赔。
7.4:对产品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同时承担与缺陷产品以及补充、更换或修理的产品的保存、运输有关的全部费用。
7.5:如果卖方对买方按照第7.2条提出的索赔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说明异议原因。双方应在卖方发出异议通知后15日内尽最大努力解决分歧。如果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其异议通知买方,则视为卖方接受买方的索赔。
7.6:如果买方未能在上述第7.1条所载的约定期限内对某一产品进行检验,则应视为买方已放弃按照第7条就产品不合格提出索赔的所有权利。
7.7:买方就产品不合格提出的所有索赔应完全、排他地按照《销售条款和条件》第7条处理。
8. 产品保证
8.1:卖方保证其供应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在所有实质方面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在符合卖方说明的正常使用和服务范围内不存在可归责于卖方的软件缺陷以及原料和工艺缺陷("保证")。
8.2:除上述第8.1条规定的保证外,卖方未就《销售条款和条件》项下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状况或适用性提供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条件。
8.3:下列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免费保修责任:
- (a)产品已超出《销售条款和条件》约定的保修期限;
- (b)由于非正常使用(如高空掉落、压迫、置于液体中、暴力使用等)而造成产品不能正常运转的;
- (c)使用非卖方提供的零配件而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d)发生人为的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e)自行改装、拆卸、开壳等不当行为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f)未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进行了非正常安装、使用及操作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g)在无卖方操作指导的情况下,买方自行修理或更换零部件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h)未在卖方说明书指导操作下进行电路改装以及供能系统、充电器使用不当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i)在非正常环境中运行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包括但不限于强磁强干扰、雨天、沙尘、湿地、复杂地况、操作平台凸起及高低落差较大等情况;
- (j)在摩擦力异常的平台(如冰面,玻璃面、砂纸面)操作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k)发生正常平整状态的平台运行产品摔倒以外的跌落,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l)在非正常环境中,产品与环境中的物体发生碰撞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m)与其他无线设备相互干扰的情况下运行,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如WiFi信号干扰,电磁干扰等;
- (n)超过产品最大承重负荷运行,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o)超过产品抗干扰最大负荷运行并对其施加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强力或非强力,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p)私自对产品使用非原装配套能源系统供能(如电池包等),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q)与其他产品共同运行,发生兼容性和可靠性问题,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r)在产品零部件超出寿命(包括在与当前使用情境不符的寿命状态下运行)或已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强制操作造成损坏的;
- (s)在供能不足时、或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供能系统(如电池包)导致产品放电不足,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
- (t)与卖方沟通确定保修服务后,未于约定时间内寄出相关产品的;
- (u)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产品撞击硬物、跌落、产品表面有明显摔打碰撞痕迹,明显划伤痕等情况;
- (v)产品内部存在正常环境钟操作难以进入的粉尘、沙砾、水、金属粉末等入侵痕迹的;
- (w)在超出正常湿度环境中操作导致产品内外部存在水渍,元器件和电路板存在侵蚀痕迹;或
- (x)在开发者模式下,产品使用者操作自己的程序对产品进行高层或底层开发,造成产品无法正常运转的。如:高层开发时,用户搭载自己的视觉系统控制产品运行,导致产品撞击或跌落而无法正常运转;如底层开发时,用户控制的电机撞击关节限位或产生其他撞击或电机高速震动而产生的损坏等。
8.4:受制于上述第8.3条,就保修期内与产品有关的任何违反保证的主张,卖方应自行决定:
- (a)减少后续批次的货物的价款或退还买方就不合格产品所支付的价款;或
- (b)补充、修理或更换该等产品或修正该等软件缺陷。
8.5:卖方根据第8.4条更换的产品可能是新的,也可能是经过修复后具有新产品性能的产品,卖方应承担该等更换产品在运输途中灭失和毁损的风险以及所有运输费用。
8.6:如果在保修期内,由于买方未遵循《销售条款和条件》条款或相关文件的规定或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发生了任何产品缺陷或软件缺陷,则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修理或更换该等产品或修正该等软件缺陷,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应按照标准价格提供上述有关服务。
8.7:在保修期届满后2年期间内,卖方应依买方要求向其供应与产品相配套的并且是其正常运转所需的备件(如相关文件所述),价格为参照当时通行的市场价格后的优惠价格。如果卖方、其母公司或任一关联公司拟停止生产产品所需的任何备件,卖方应在停止生产前6个月书面通知买方,买方有权在收到上述通知后8周内发出订单订购其所需的任何该等备件。
8.8:买方就产品或软件缺陷的所有主张均应完全依照《销售条款和条件》第8条的条款处理。
9. 合规
9.1;买方应遵守区域内与产品相关的所有现行适用法律,不得将产品用于违法违规用途,并应就任何相关变化通知卖方,买方特别应当(但不限于)获得任何政府的或其他性质的批文、同意或许可,或完成使《销售条款和条件》完全合法生效和履行所必须的登记。
10. 知识产权与赔偿
10.1:除非《销售条款和条件》明确规定,买方无权获得任何由卖方或其任何关联机构拥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卖方的知识产权")或与其相关的商誉。买方承认并同意卖方仍为卖方的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者,并且除《销售条款和条件》明确规定的对卖方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买方未根据《销售条款和条件》取得卖方的知识产权中的任何权利。
10.2:买方不得更改、损坏、遮盖或移除出现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警示标签、免责声明、著作权声明或商标。
10.3:买方承认,卖方保留其商标的所有注册权,并且买方不得在区域内或其他任何地方为其自身注册或试图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
10.4:就针对买方提起的,声称买方使用产品构成了对在区域注册的任何专利权或著作权的侵权的任何诉讼、主张或法律程序(合称"侵权主张"),卖方同意按照第10条规定的条款赔偿买方。
10.5:卖方同意就任何该等侵权主张为买方辩护,并支付由该等侵权主张所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以及任何终局判决中规定的任何损害赔偿。
10.6:卖方在《销售条款和条件》第10条项下的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如下:
- (a)任何侵权主张发生后,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
- (b)买方应就侵权主张与卖方充分合作;并且
- (c)买方允许卖方对任何侵权主张的抗辩或和解拥有完全的控制权。
10.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方对侵权主张不承担《销售条款和条件》第10条项下的赔偿义务:
- (a)卖方的产品是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任何设计或特别指示而制造、设计或提供的;
- (b)买方未按照相关文件或任何卖方的说明中所述的方式或目的使用卖方的产品;
- (c)买方未经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更改卖方的产品;或
- (d)买方将卖方的产品与非卖方提供的其他产品结合使用,而该等结合导致侵权。
10.8:如果侵权主张导致相关机构发出禁令,禁止买方使用产品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卖方应依其自身选择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 (a)为买方取得继续使用该等产品的权利;或
- (b)更换或修改该等产品以使买方的使用不受该等禁令的限制。
10.9:如果卖方无法采取第10.8条所述的措施,则买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卖方退还该等产品受到影响的部分。发生该等退还后,卖方应依据该等被退还的产品的账面净值向买方退款。
10.10:买方就侵权主张提出的所有索赔应完全依照《销售条款和条件》第10条的规定处理。
11. 软件许可
11.1:卖方特此授予买方仅由其自己实施的、非排他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许可其根据《销售条款和条件》第11条的条款仅将软件用于相关产品(以下简称"软件许可")。软件的所有权始终归卖方或其相关第三方许可人所有。除《销售条款和条件》第11条规定的软件许可外,买方未获得关于软件的其他任何权利。
11.2:本软件许可仅限于按照软件的预期用途并以其嵌入于产品中的形式使用软件。除非适用法律明确允许且不可通过协议排除,买方不得,也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
- (a)逆向工程、反汇编、反编译或以其他方式试图获取软件的源代码;
- (b)修改、改编、翻译或基于软件创建衍生作品;
- (c)将软件从产品中分离或独立于产品使用;或
- (d)分发、出租、出借、再许可、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软件。
11.3:当买方或其允许的受让人停止使用产品之时,本软件许可即自动终止。
12. 违约
12.1:除《销售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一方("违约方")未履行其在《销售条款和条件》或订单项下某项主要义务或以其他方式对《销售条款和条件》或订单构成重大违反,则另一方("受损害方")可以:
- (a)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的性质以及范围,并且要求违约方在30日内("补救期")自费予以补救(但是如果一方违反第14条的规定,则没有补救期);并且
- (b)如果违约方未在补救期内予以补救(或者如果没有补救期,那么在该等违约后的任何时候),则除了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之外,受损害方还可就违约引起的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提出索赔。
12.2:无论《销售条款和条件》有何其他规定,(a)卖方均不向买方承担因《销售条款和条件》的履行或不履行而造成的收入或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或任何间接损害的赔偿责任,并且(b)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因《销售条款和条件》的履行或不履行所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赔偿索赔的责任累计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13. 转让
13.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销售条款和条件》或订单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但是,卖方仅书面通知买方即可实施以下行为:
- (a)向其关联机构转让、委托或分包其在《销售条款和条件》或订单项下的任何或全部义务;或
- (b)为债务融资安排或类似金融安排的目的,向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转让卖方在《销售条款和条件》或订单项下获得付款及其他利益的权利;
13.2:但是,在该等情况下,卖方仍然对其在《销售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义务履行全权负责。
14. 保密义务
14.1:《销售条款和条件》订立前以及在《销售条款和条件》期限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该方的保密信息。在《销售条款和条件》期限内以及终止后3年内,接收方应当:
- (a)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 (b)不为除订单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并且
- (c)除(i)为履行其与《销售条款和条件》有关的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的雇员、该方代理、律师、会计师及其他顾问,(ii)接收方所受约束的适用法律或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则授权的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及(iii)接收方所受约束的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官员外(合称"允许披露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或任何实体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4.2:上述第14.1条的条款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 (a)能够通过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前制作的书面记录证明已被接收方掌握的信息;
- (b)不重要的或显而易见的信息;
- (c)目前或将来非因接收方违反《销售条款和条件》而被公众知悉的信息;以及
- (d)接收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14.3:接收方应制订政策,告知该方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以及任何其他允许披露方本14.1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14.4:如果接收方(或某一允许披露方)的行为导致《销售条款和条件》及订单项下任何保密信息的丢失或未经授权的披露,接收方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且尽其最大努力挽回丢失的或被不当披露的保密信息。
14.5: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无论是《销售条款和条件》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接收方应:
- (a)向披露方归还(或经披露方要求销毁)包含保密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其任何复制件);并且
- (b)在披露方提出要求后10日内向披露方书面确认所有该等材料均已归还或销毁。
15. 争议的解决
15.1:如果发生由《销售条款和条件》及订单(或其违反、终止或无效)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者索赔("争议"),双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15.2:如果该等争议未在一方首次书面提出磋商请求之日后30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3:无论《销售条款和条件》前述条款有何规定,双方同意每一方均有权就任何违反保密义务或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适用法律项下允许的实际履行、禁令或其他类似的救济措施。
15.4:当任何争议发生并且正在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解决时,双方应继续行使和履行其各自在《销售条款和条件》及订单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6. 一般规定
16.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 (a)一方在《销售条款和条件》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应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与中止期间相等的期间,且该方不应受到惩罚且无须因此承担责任;
- (b)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的发生以及持续时间的充分证据;
- (c)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要尽其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16.2:通过签订《销售条款和条件》,双方之间仅建立买卖关系。《销售条款和条件》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
- (a)在双方之间形成任何合伙关系或任何其他导致连带责任的关系;
- (b)使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 (c)授权一方代表另一方做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或
- (d)授权一方代表另一方引起任何费用、负债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义务(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16.3:《销售条款和条件》对双方以及各自的合法继受者和受让人有法律约束力。
16.4:《销售条款和条件》不得视为授予任何第三方在《销售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任何利益或执行《销售条款和条件》的权利。
16.5:《销售条款和条件》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修改。
16.6:双方确认《销售条款和条件》的条款体现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商业谈判的结果,《销售条款和条件》项下的条款不构成任一方的标准条款。每一方均承认其已经审阅并理解《销售条款和条件》的条款且已经就其提出的关于《销售条款和条件》条款的任何疑问得到满意的解释。
16.7: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根据《销售条款和条件》被授予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构成该方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并且单独或者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妨碍其随后或将来行使该等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
16.8:根据《销售条款和条件》授予的权利和救济应作为一方在适用法律项下可获得的权利或救济的补充,而非代替。
16.9:《销售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销售条款和条件》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16.10:《销售条款和条件》及其附件及订单构成双方就《销售条款和条件》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之间此前就该标的进行的所有磋商、谈判以及达成的协议。
16.11:在使《销售条款和条件》条款具有完全的效力的合理必要范围内,经另一方随时要求,一方应签署(或促使第三方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或契据并实施(或促使第三方实施)相关行为。
16.12:除非《销售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每一方应承担其自身与《销售条款和条件》的谈判、签署及履行相关的律师费或其他专业顾问费用。
16.13:《销售条款和条件》的附件为《销售条款和条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与《销售条款和条件》正文的条款具有同等约束力。如果《销售条款和条件》正文的条款与附件的条款有冲突,以《销售条款和条件》正文条款为准。
16.14:《销售条款和条件》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15:《销售条款和条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后续更新亦于更新文件发布之日起生效。
16.16:《销售条款和条件》所述订单内容与《销售条款和条件》冲突的,以《销售条款和条件》约定内容为准。
附件一 - 定义和解释
第一部分 - 定义
除非《销售条款和条件》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关联机构"指任何直接或间接被一方控制、与该方受共同控制、或者控制该方的公司;"控制"这一用语的含义指拥有选举或委派董事会多数董事或指示公司管理部门的权力。
"《销售条款和条件》"具有前言中所给出的含义。
"受损害方"应具有第12.1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适用法律"指对《销售条款和条件》任何一方有约束力或与《销售条款和条件》标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知,以及其他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颁布的决定或公示文件。
"违约方"应具有第12.1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工作日"指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任何行为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分别通常对外营业的任何一日,周六、周日或公共假期除外。
"买方"应具有前言中所给出的含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销售条款和条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保密信息"指任何标有"保密"或"专有"字样的,或在保密情况下披露的,或双方根据合理的商业判断应理解为保密资料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他与双方的业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战略、专有技术、数据、程序、设计、照片、图纸、说明、软件程序和模板。为避免疑义,《销售条款和条件》的存在和内容也应视为保密信息,由一方的代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披露的保密信息应视为该方披露的保密信息。
"补救期"应具有第12.1(a)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不合格"应具有第7.1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交货"指就某批产品而言,该批产品运抵相关的交货地。
"交货日"指就任何批次的产品而言,该批次的订单中所给出的含义。
"披露方"应具有第14.1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争议"应具有第15.1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相关文件"指向买方交付的产品资料,其中包含产品的标准说明资料及有关工程、安装、操作及维护的说明。买方应遵守所有相关文件的版权及有关保密规定。
"生效日"指《销售条款和条件》首页所载日期。
"不可抗力"指超出《销售条款和条件》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妨碍《销售条款和条件》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销售条款和条件》的任何事件。该等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或法律适用的变更或任何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情形,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侵权主张"应具有第10.4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知识产权"指针对以下任何一项所拥有的权利:发明、发现、改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有著作权的作品、工业设计或腌模、算法、数据结构、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保密信息、或具有商业价值的想法。知识产权还包括商标、装潢、商号、域名,以及表明或突出某一货物或服务来源于某一实体或受某一实体控制的其他标记。知识产权包括所有针对计算机软件及数据的任何性质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在世界任何地区与上述权利性质类似的所有已登记或未登记的无形权利或特权,还包括上述权利的申请权以及登记权。
"订单"指向卖方提交的产品的书面订单或卖方与买方就产品签署的单独的销售合同。
"订单价格"应具有卖方所接受的每一订单中所给出的含义。
"双方"应具有前言中所给出的含义。
"一方"应具有前言中所给出的含义。
"允许披露方"应具有第14.1(c)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交货地"指订单中列明的交货地点。
"产品"指订单中所列的产品。
"接收方"应具有第14.1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相关产品"指使用软件的产品。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卖方"应具有前言中所给出的含义。
"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指卖方可能不时指定的银行账户。
"卖方的知识产权"应具有第10.1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一批货物"或"一批产品"指将由卖方根据某一订单向买方交付的某批产品。
"软件"指卖方专有的和/或第三方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由固件及以机器可读代码的方式表示的逻辑指令构成,并且已装入(或将装入)产品的存储器中,用于提供基本的逻辑、操作指令以及与用户有关的应用指令,但不包括用户数据),软件还包括用于说明、维护及使用作为向买方提供的任何产品的不可分割部分的程序的有关资料(如有)。
"软件缺陷"指软件未能按照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行,以致对软件的使用造成重大影响。
"软件许可"应具有第11.1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技术规范"指订单规定的产品的规格与性能标准。
"期限"指《销售条款和条件》从生效日至期满日之间的期间。
"区域"指中国。
"增值税"指根据适用法律需要支付的任何增值税或任何其他的货物与服务税。
"保证"应具有第8.1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保修期"指自相关交付日起12个月。
第二部分 - 解释
1.《销售条款和条件》中提及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立法,或任何相关法律或立法的条款包括其修订后的版本。
2.《销售条款和条件》中提及的"人"包括任何个人或实体(包括任何公司、营业或其他企业或实体、合营企业、机构、国家或政府部门),结合上下文语境具体确定其含义。
3.《销售条款和条件》中提及条、款、附件或部分均指《销售条款和条件》的相应条、款、附件或部分。《销售条款和条件》中提及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也包括其不时修订后的版本。
4.《销售条款和条件》中提及的公司包括任何法人实体。
5.《销售条款和条件》中提及政府部、局、部门、委员会、署,也指这些机构的继受机构。
6.《销售条款和条件》中提及《销售条款和条件》或其他合同、协议或文件的一方当事人包括该方的继受者及其允许的受让人。
7.在《销售条款和条件》中所使用的男性称谓也包括女性,单数也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8.《销售条款和条件》中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对《销售条款和条件》的理解或解释无影响。
9.《销售条款和条件》中提及的约定形式的文件指双方或其授权代表同意及签署的便于识别的形式。
10.在《销售条款和条件》中,"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